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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4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某某,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廖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日为37701.36元);2、被执行人支付廖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日为13660.27元);3、案件受理费6524.5元;4、执行费4450元。以上暂计362336.1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62336.1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