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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北外环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毕心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市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道办事处罗城村西700米。组织机构代码:78326520-7。法定代表人:宋俊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4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