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白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白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224号之一申请人: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12346D。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洁,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白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白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邓白浪84139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白浪银行存款841391.20元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