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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四刚与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刚,王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718号申请执行人徐四刚,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籍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渡头村委会渡头前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胜才,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籍住新疆阜康市准东油田第三居民区**幢*单元**号,现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与被执行人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胜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该案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胜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胜才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1893元、执行费79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5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庭成员:贾宇润、郭宝平、张哲主持人:贾宇润承办人:XX记录:张进贾:今天我们合议由XX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与被执行人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黄: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与被执行人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胜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该案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胜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胜才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1893元、执行费79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本次提交合议庭的议题是,是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评阅案件材料)贾:合议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张:我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恢718号案执行完毕。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恢718号案执行完毕。贾: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恢718号案执行完毕。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恢718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