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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戚永与杨绪凯、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永,杨绪凯,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威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胡思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戚永,男,1984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杨绪凯,男,1968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被执行人:江苏威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思隆。被执行人:胡思隆,男,1967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戚永与被执行人杨绪凯、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威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胡思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