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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保军、杨正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军,杨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保军,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杨正宏,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保军与被执行人杨正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335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杨正宏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正宏其名下有皖H×××××号牌的汽车一辆,我院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不能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上信息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在本地无法到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