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建华与乔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华,乔前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297号原告:姚建华,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乔前松,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姚建华与被告乔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辛明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江波、人民陪审员孙福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辛明友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人民陪审员  孙福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