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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王文涛,王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安林高速与107国道交叉口南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继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涛,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荣,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被上诉人王文涛的表哥。上诉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涛、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