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250曹文明与阙向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明,阙向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250号原告:曹文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阙向高,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曹文明与被告阙向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曹文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曹文明负担。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