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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250曹文明与阙向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明,阙向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250号原告:曹文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阙向高,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曹文明与被告阙向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曹文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曹文明负担。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