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良昆与张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良昆,张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良昆。被执行人张云华。申请执行人龙良昆2017年3月15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242150元及利息,执行费8364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