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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自强、河南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自强,河南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自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宏伟,总经理。上诉人赵自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自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自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自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