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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恢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璩江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璩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恢70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周敏,行长。被执行人璩江林,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申请执行璩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璩江林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璩江林银行存款一万三千九百五十七元二角五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