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秀岭与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岭,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060号原告:王秀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水。被告: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森。原告王秀岭与被告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秀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秀岭负担。审判员 靳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