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张红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张红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负责人:翟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娜,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被告张红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化璞审 判 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