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夏某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夏某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535号原告: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丙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一。被告:夏某二。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夏某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冀州区徐庄乡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