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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与杜喜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杜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2号。法定代表人白托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润贵,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晋源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喜元,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140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申请拆除被执行人杜喜元非法占用的1829.0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杜喜元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占用古城营村村南集体土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将[2017]140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杜喜元,并于2017年7月14日履行了催告程序。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杜喜元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杜喜元非法占用的1829.0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2017]140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立案呈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违法占地影像图;涉嫌违法用地情况表;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等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喜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古城营村村南集体土地建房屋系客观事实。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140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杜喜元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140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829.0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