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722号原告:王某1,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某2,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3,女,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审 判 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陈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