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石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石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被执行人石清华。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石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字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清华至今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清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行为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