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东来与高丹、李柏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东来,高丹,李柏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贾东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青云街。被执行人:高丹,女,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李柏杉,男,住长春市同志街。关于贾东来与高丹、李柏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柏杉、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丹名下无银行存款;查封两辆车车籍,因不知车辆去向暂无法处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李柏杉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冻结了李柏杉在吉林银行的银行账户(工资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4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