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邑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478号申请人:平邑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有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785206Q1-1。被申请人: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法定代表人:赵霞。申请人平邑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xxx。二、查封申请人平邑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