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华山、姬高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华山,姬高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华山,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姬高峰,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诉人贾华山与上诉人姬高峰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贾华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姬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