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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财婢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何华生,局长。被执行人郑财婢,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甘芳秀,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财婢、甘芳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5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国土、工商、车辆、房产、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郑财婢所有的位于建瓯市党口村的杉木(瓯政林证字2007第004087号),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8月25日,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林权无法变现,暂不要求查封,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