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洪峰与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峰,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176号原告:王洪峰,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杜村村北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董亚。原告王洪峰诉被告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