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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张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负责人戚晏榕,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路30号院1层30-25。法定代表人张兴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机场出口路南侧三亚春天2#品浪阁xxx(xxxx)房。负责人张兴文。被执行人张兴文(系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股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执保18号罚款决定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黑0405执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2017年8月20日,三被执行人联名向本院递交书面道歉信,向本院陈请“已经认识到该次事件中员工的错误,因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免于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三被执行人的认错态度及企业经营现状,作出(2017)黑0405执18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对三被执行人的罚款免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或张兴文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