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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61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何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何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