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61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何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何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