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景德镇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德镇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河西新风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