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华与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222号原告:杨华,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徐珍,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华与被告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杨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9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