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峰、赵颖与被告杜涛、罗翔尹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赵颖,杜涛,罗翔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15号原告:杨雪峰,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赵颖,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罗翔尹,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华杨雪峰、赵颖与被告杜涛、罗翔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峰、赵颖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雪峰、赵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峰、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杜涛、罗翔尹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