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西侧建行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卓新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铭,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庄上***号。上诉人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申请办理及发放贷款银行均在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西侧建行大厦七层,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正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