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郭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田九鹏,男,经理。被执行人郭宏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宏刚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贷款购房,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郭宏刚去向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