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与奚建忠、吴昌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奚建忠,吴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328号。负责人:马列彤。被执行人:奚建忠,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吴昌萍,女,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奚建忠、吴昌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市南通公证处(2016)通南证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2016)通南证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