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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淑杰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杰,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859号(2017)吉2426民初859号原告:王淑杰,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白玉发,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住所地:安图县。负责人:王承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杰诉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杰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兆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