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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593号自诉人张某,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江某,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江某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江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某能主动与自诉人张某自行和解,并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张某提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江某刑事责任,申请撤回刑事自诉的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张国红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