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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9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传奇川菜坊饭店门前,被告人李明与李某(男,22岁,河北省人)因寻找兰某(未在案)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明持木棍殴打李某,并将在场劝架的杨某(男,30岁,顺义区人)手臂打伤。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明于案发当天被民警查获。民事问题已解决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李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明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