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字银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字银珍,许山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946号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中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字银珍,女,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许山祥,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字银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冬琴审 判 员 蒋声玉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