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5幢3层4号。法定代表人雷曙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民事请求,收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等。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箭区××组门神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被���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鄂0302执60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