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彩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彩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937号原告: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宗明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望德,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彩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桐柏大道。法定代表人:邢海峰,董事长。原告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彩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广水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