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志明、孙良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明,孙良华,朱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明,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孙良华,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朱忠良,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吴志明与孙良华、朱忠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良华、朱忠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