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松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松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6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松叶。上诉人张松叶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平等的主体,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等。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