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催3号申请人: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大岚垭机械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51589W。法定代表人:刘辉。申请人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2/22387999的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8日,出票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付款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重庆巴南支行大江分理处;出票金额: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江北利民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