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玲虎与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虎,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532号原告:李玲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波,北京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娄毓昶,总经理。原告李玲虎与被告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玲虎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玲虎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