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伏杨与力会琴、陈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力会琴,陈石,陈伏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力会琴。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伏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道,江苏省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力会琴因与被上诉人陈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伏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石的起诉,陈石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伏杨、陈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伏杨撤回起诉。二、准许陈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敏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