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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美锦、陈林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锦,陈林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徐美锦,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浙江省义县。被执行人陈林寿,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美锦与被执行人陈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1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美锦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林寿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林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林寿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锦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美锦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林寿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