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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亿达物流有限公司、韩国君、李巧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亿达物流有限公司,韩国君,李巧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3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君,职务,董事长。被告:韩国君。被告:李巧芝。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亿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韩国君、被告李巧芝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亿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韩国君、被告李巧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