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45号刘某某:你与被执��人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49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寇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682.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4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5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