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岩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龙岩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155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雍,公司员工。被告:龙岩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宫下东兴路213号。法定代表人:王慧。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前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人民陪审员 陈玲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