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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苏林、季兴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苏林,季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叶苏林,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兴合,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苏林与被执行人季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兴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2017年6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