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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李永江与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江,余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56号原告:李永江,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余蕊,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永江与被告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李永江提供的被告余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且原告李永江不能另行提供余蕊的准确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本案应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出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原告李永江拒不交纳公告费用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江负担。审判员  纪文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