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保利、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利,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蔡保利,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6480948-7。法定代表人于凤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保利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262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26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