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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新忠、朱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新忠,朱春娥,胡中华,柏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274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丹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新忠,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朱春娥,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胡中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柏志刚,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新忠、朱春娥、胡中华、柏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闫宪魁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